【ACCA微讲:损害与补偿,合同法案例题高频考点解析——20161219期】
合同法的第六章是关于违约救济措施的学习,该章节将会以案例题考察,需要引起考生足够的重视。该章节详细介绍了作为普通法下最主要的救济手段—Damages的内涵和特征,以及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两大标准;与此同时,作为补充普通法救济手段不足而产生的衡平法救济,也需掌握三种主要的措施。
合同法的第六章是关于违约救济措施的学习,该章节将会以案例题考察,需要引起考生足够的重视。该章节详细介绍了作为普通法下最主要的救济手段—Damages的内涵和特征,以及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两大标准;与此同时,作为补充普通法救济手段不足而产生的衡平法救济,也需掌握三种主要的措施。
一、Damages
早在第二章节我们就学习了英国判例法的两大组成部分:Common law普通法,和Equity衡平法。在发生合同违约的情况下,这两大法律含有各自特色的救济手段应运而生。这两大法律下的救济手段最重要的区别,就是普通法的救济手段都是金钱性质monetary的,即所有情况的合同违约都靠钱解决,这显然在某些情形下无法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因此,作为对普通法救济的补充,衡平法救济产生了,且救济手段都是非金钱性质的。
Damages是普通法下最为常用的一种救济手段,法官会根据两大rules来判断,违约方应当赔偿多少金额给被违约方。这两大rules就是remoteness of damage—损害之疏远,和measure of damages—赔偿金的衡量。
损害之疏远确认了哪些损害是需要违约方赔偿的,确立了三大标准:
1.损失必须是违约行为自然导致的损失;
2.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能够预见到的损失;
3.若损失并非违约自然产生的,则只有当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对这种损失有认知的情况下,该损失才能要求违约方赔偿。
赔偿金的衡量原则确认了需要赔偿的损失的实际金额。一般会按照市场价格的差额部分来进行赔付,比如甲和乙签订了200台电脑的买卖合同,由于甲违约没有给乙发货,为了减少后续损失(这是对被违约方的义务要求),乙只能去市场上购买替代品,买贵的差价部分需要由甲来赔偿。除此以外还有精神损害赔偿等相关内容。
二、Equitable remedies
在普通法救济不足的情况下(这是重要前提条件),法官可以按照其自由裁量权,选择适用衡平法的救济手段。衡平法下的救济需要掌握的一共有三种:
1.Specific performance特定履行。原告向法院申请要求被告特定履行相关义务,从而弥补其损失。考点就在于什么合同是不能要求特定履行的救济的,需要记住两种合同,一个是劳动合同,另一个是个人服务类合同。
2.Injunction禁令。与特定履行相反,原告向法院要求被告禁止继续为某事,在侵权案例当中也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式,以此来停止被告对原告的持续伤害,减少原告的损失。非常著名的案件有Warner Bros Pictures Inc v Nelson.
3.Recession废除合同。也是一种衡平法下的救济,双方合意要求取消合同并不再继续履行。但此救济必须满足四个条件才能得以实施:
a)双方都能够回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;
b)第三方没有就合同履行而获得相关权利,否则可以阻碍该合同的废除;
c)废除合同必须要在合理期限内进行;